據報道,昨日,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上,《重慶市戶外廣告條例(修訂草案)》提請二次審議。針對一次審議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建議,二次審議對戶外廣告的定義、設置時間、公開出讓范圍進行了明確。
據悉,對于大型戶外廣告的界定,二次審議結合近年來我市廣告業(yè)界的經驗,大型戶外廣告定義為“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的戶外廣告”。對于小型戶外廣告位的設置,必須符合戶外廣告設置技術標準和規(guī)范。為保證城市容貌整潔,對在市政設施以及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(qū)范圍內設置小型戶外商業(yè)廣告作了禁止性規(guī)定。
其利用商用建筑物設置的小型戶外廣告,除鋼結構、燈飾和電子顯示屏以外的戶外廣告的設置時間不得超過30日。二次審議還明確了戶外廣告位經營權公開出讓的范圍。戶外廣告位若設在私人業(yè)主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范圍內,在服從廣告設置規(guī)劃和管理的條件下,私人業(yè)主有權自主決定出讓方式并依法取得設立廣告位的收益。
同時,國有企業(yè)或單位作為市場主體對其經營管理的資產依法享有經營權,其廣告經營權的轉讓應當按照“誰投資、誰管理、誰受益”的原則執(zhí)行,不宜納入公開出讓范圍。
此外,由于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并不是建筑控制區(qū)的用益物權人,也不宜公開出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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